所谓财务预测,是基于编制责任方的诚信,会计实体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变动情况。企业财务预测概念最早出现于1947年,美国的斯图加特莱斯在注册会计师年会上提出公司应编制财务预算并将它公开揭示出来。1975至1985的十年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先后发布了四份指导财务预测的文件:《财务预测编制制度指南》。《财务预测揭示与说明——立场声明75-4》、《财务预测检查指南》、《财务预测可行性研究报告》。随着各种预测财务信息在实际中的应用,信息使用者对预测信息的质量要求,使得AICPA审计准则委员会进一步规范财务预测的编制与披露,并于1985、1986年分别发布了《财务预测审计准则》及《预测财务报表指南》取代了前四份文件。
一、对财务预测审核的本质探讨
目前各国证券市场中均已出现了上市公司以盈利预测信息为主的财务预测信息,相应也都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鉴证。我国1997年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准则》中,强制规定新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必须披露经注册会计师审核鉴证的盈利预测信息。AICPA在1997年发表的《改进企业报告》书中,除对改进企业对外报告提出了系统建议外,也涉及了注册会计师审计问题。“在对用户需求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公众要求审计人员的审计范围应扩大到对下列要素进行审核并提供评价:经营业绩以及趋势变化的原因、机会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计划,针对以前披露的机会和风险内取得的实际业绩与计划相比较,广泛的目标和战略,产业结构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这些信息均与企业的财务预测直接相关,也就是说,信息使用者要求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对反映过去经营业务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还要为基于管理部门的判断、计划和预测,包含企业经营风险的预测性信息提供鉴证。
1、注册会计师对财务预测鉴证的必要性。
(1)从信息论角度看财务预测审核的必要性。从信息论角度,会计信息是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用户决策服务的。财务报告是提供决策者形成对企业未来的合理预期的相关信息,财务预测信息的产生正是反映了信息观理论的要求;同时,信息论认为审计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性,从而可以增进财务信息的价值(提高投资人决策的准确程度)。而财务预测信息相对于传统财务信息而言,准确性与可靠性较低,影响了其在投资者的决策模型中的运用,因此更有必要对其进行鉴证,并发表意见。
(2)从代理论角度看财务预测审核的必要性。代理理论认为:要使经营人的利益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并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过程中使双方均感到满意,制定一个既为经理人员所接受又使股东认为代理成本不算太高的经理人员酬金计划或合同,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由于经理人员的酬金与其绩效挂钩,精明的代理人就会产生主动请求注册会计师对其编制的会计信息进行鉴证的意愿,以便证明其经营努力的有效性。
2、注册会计师盈利预测审核与传统财务审计的差异。
注册会计师为企业盈利预测信息提供鉴证不仅是投资者的要求,也是企业管理当局的需求,都是为了满足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需求,这与传统的财务报告审计是相同的。但是,注册会计师在为盈利预测信息提供鉴证方面与传统的财务审计仍有许多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
(1)审核目的不同。传统会计信息以客观的交易事项为基础,而盈利预测信息则建立在企业管理当局对未来经营战略的分析、计划和判断之上,主观影响因素较多,且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在审核中无法将目标定为传统审计中的“真实公允反映”,而只能是通过对预测信息的基本假设编制基础与会计政策进行审验,并发表审核意见。
(2)审核方法不同。传统财务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可通过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等审计方法,而盈利预测审核的主要方法是分析、判断盈利预测的基本假设是否合理,包括国家财经政策、国家利率、汇率等宏观假设及企业经营战略与计划实现程度等的微观假设。而且,由于注册会计师受行业知识的限制,使其对企业微观假设的合理审核设置了障碍,而这些微观假设往往对盈利预测具有重大影响,如企业的预期投资项目能否如期完成,能否继续保持市场份额等等,这都增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核风险。
(3)审核责任不同。传统财务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为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等的真实公允表述提供鉴证;而在盈利预测审核中,注册会计师不能保证企业预期盈利的可实现程度,只能为其编制过程是否科学合理提供鉴证。
二、注册会计师盈利预测审核的法律责任质疑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盈利预测报告进行审核,虽然不为预测数的可实现程度提供保证,但如果未实现的预测信息给信息使用者造成了损失,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规定,企业盈利实现数低于预测数10%~20%的,注册会计师应作出公开解释并道歉;若低于20%以上,除公开解释并道歉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法》和《刑法》中也规定了适用的民事责任及法律责任。1998年发生的“红光事件”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承担盈利预测法律责任的第一例:成都蜀都事务所因出具“有严重虚假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书”,被处以罚款,暂停从事证券业务三年,签字注册会计师也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终身禁入者。
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则认为,有合理的基础且经过适当披露的预测,不应仅因其预测结果没有实现就使披露者或审核者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最认真编制、资料最充分的预测,也可能被证明是不准确的。SEC还制定了避风港规则:如果有关的预测报表是根据合理的基础编制,且基于诚信进行披露,则不认为是不真实的虚假或误导性。如果原告投诉,则必须举证说明预测缺乏合理的基础与诚信。
1992年的Vintech公司案例中,投资者因购买了由狄洛德·托许会计公司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公司而遭受了公司破产的经济损失,于是投资者起诉该会计公司,声称因信赖该公司报告而决定投资才会遭受损失。虽然会计公司曾辩称财务预测已依据AICPA适用准则进行审核,但是法庭仍判决会计公司败诉。法庭认为,如果一个具有高级技能的会计师证实报告中所述事实的意见,那么该会计师的意见就能成为该事实可以确认的断言。从Vintech公司案例不难看出,社会公众认定的注册会计师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范围远远超过其自身所设定的审核责任。在公众眼中,只要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盈利预测报告发表了审核意见,就应该为其能否预期实现负责,进而为投资者因不实报告而发生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而注册会计师只将审核责任设定为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合法,并不为盈利预测能否实现提供保证。
(1)审计期望的差距。社会公众对审计应起的作用的理解远远大于审计职业界的能力所及。由于必须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或审核报告以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社会公众总是期望注册会计师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与道德水平,能够为企业财务信息提供可靠保证,能够发现报表中所有错误及舞弊情况,能够保证盈利预测预期实现。而由于盈利预测信息编制的主观性,注册会计师很难对每个宏观与微观假设是否合理作出完全正确的判断,而且盈利预测实现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也可能推翻已有的假设,增大了盈利预测不能实现的风险。
(2)盈利预测未实现风险中的经营风险同审计风险的混淆。盈利预测数据的未实现,有许多主观与客观的影响因素,如市场竞争激烈、产业政策调整等,也可能是企业经营不力,以及由于披露预测信息而导致的竞争劣势等等,这些都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而注册会计师的审核风险只限于未审核出企业预测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不合理假设,未发现编制基础与已确定的编制基础不符,或是会计政策与实际不一致。投资者未区分盈利预测未实现风险中的经营风险与审计风险,往往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超过其审核责任范围的责任,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盈利预测审核法律责任范围过广。
三、注册会计师在盈利预测审核中的自我防护
对于盈利预测审核法律责任的风险不断加大,除了尽快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区分审核责任与其他审计责任外,注册会计师在审核中也应不断改进技术与方法,有效地规避风险:
(1)将审核重点放在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因素及其程度,以及预测期间生产、投资等计划的可行性上,这些微观假设对预测实现程度会产生重大影响。
(2)必要的时候利用相关专家的工作进行判断、审核。由于企业所处行业千差万别,因而参考专家对预测中所包含的技术因素、市场因素等的分析,以便作出正确的合理性判断。
(3)充分考虑企业过去几个预测期内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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